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教科发〔2018〕15号
各高校:
现将《重庆市高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8年12月17日
重庆市高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高校引领和支撑产业发展的能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规范和加强重庆市高校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依据国家和教育部工程中心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高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组织工程技术研究与开发、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培养和聚集高层次工程技术创新人才和管理人才、组织科技合作与交流、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地和平台。
第三条 工程中心主要任务是聚焦国家和地方战略需求,以技术集成创新为核心,持续不断地提供工程化技术成果;促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形成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工程化验证环境和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工程评估的能力;提出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推动学科交叉,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人才;为行业和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 工程中心实行“开放、互动、合作、共赢”的运行机制;坚持科教融合、创新引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五条 工程中心是依托高校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教委是工程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科技创新战略及地方、行业技术发展状况,开展高校工程中心布局。
(二)制定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政策和办法,指导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三)负责工程中心的立项建设、调整和撤销等。
(四)组织工程中心的验收、评估和检查。
第七条 高校是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工程中心立项申报、论证,制定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二)将工程中心建设纳入学校发展规划,为工程中心的建设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条件保障,在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三)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和技术委员会主任,组建工程中心技术委员会。
(四)根据技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工程中心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和组织结构等方面的调整,并报市教委认定。
(五)制定有利于工程中心建设与发展的考评体系,负责工程中心日常考核和预评估。组织校学术委员会对工程中心进行年度评估。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八条 市教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对工程技术创新的需要,结合工程中心总体布局,不定期发布建设指南,组织开展工程中心立项建设工作。
第九条 在渝高校均可申请工程中心,申请立项时间和具体要求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鼓励高校牵头,与企业、科研院所和其他高校等联合建设工程中心。
第十条 申请立项建设工程中心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重点学科专业或优势学科专业群,整合各方资源高起点建构;在相应技术领域中有较强的工程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基础、特色和业绩;具有相关支撑学科专业、技术的系统集成条件,有利于推动学科交叉,可以为学校的长远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的优秀科技成果;与企业或科研院所联系密切,有良好、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且有向企业或生产部门转移、辐射科技成果的经验。
(三)具备开展工程技术研发和工程化应用的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人员与用房相对集中,工程中心研发和成果转化用房不低于1000平方米,设备总值不低于500万元。
(四)具有较强市场意识和转化经验的管理班子和技术带头人,能够在该领域建成一支结构合理、工程化研究开发与转化素质较高的高水平技术创新队伍,具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
(五)作为校级创新平台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
第十一条 根据市教委发布的工程中心建设指南和要求,符合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校填写工程中心建设申报书报送市教委。申请高校应确保申报书内容真实完整,并承诺履行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市教委委托第三方对申报中心进行论证评审,对通过第三方论证评审且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教委审核立项。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立项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任务完成后,依托高校经校学术委员会自评后向市教委提交验收报告,并提出验收计划安排,由市教委委托第三方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工程中心,经市教委认定为重庆市高校工程中心后正式开放运行。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四条 依托高校应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科技、人事、学科、财务、资产等部门参加的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中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建设资金可多元化融资,鼓励风投基金、企业或个人投资工程中心的成果转化工作。依托高校要保障工程中心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50万元,主要用于改善工程化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设备、仪器,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和进行人员培训。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实行高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工程中心主任负责工程中心的全面工作,由高校公开招聘和聘任。工程中心设立专职副主任和专职秘书,中心主任、专职副主任名单报市教委备案。
工程中心主任应是高校的全职教学科研人员,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较高的工程技术水平和开拓创新意识,熟悉相关行业国内外的技术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首次受聘时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每届任期5年,一般最长可连任两届。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制定工程中心发展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工程中心管理规章制度。
(三)负责工程中心技术研发、合作交流、人才培养、队伍建设、设备及经费管理等日常工作。
(四)制定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措施。
第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是工程中心的技术咨询机构,由所在领域科技界、工程界和相关企业与经济界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审议工程中心的发展战略、研究开发计划,评价工程设计与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和市场信息,审议工程中心年度工作等。
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应由校外专家担任,由依托高校聘任,报市教委备案;委员由依托高校聘任,总数一般不少于9人,其中依托高校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1/3,中青年委员不少于总人数的1/3。委员每届任期5年,换届时应更换1/3以上委员。技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2/3。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应是高校聘期在2年以上的全职人员,除承担教学任务外,原则上应全职在工程中心工作,一般不少于30人。固定人员包括工程研发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成果转化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企业联合技术攻关研发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工程中心要注重吸引企业优秀研究人员,通过聘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聘期及在岗工作时间等。
第二十条 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在工程中心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工程中心,应当成立联合党支部。实施党员发挥作用项目化管理,引导师生党员在工程中心建设、本职岗位、重大项目、关键时刻发挥作用。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应加强体制机制创新,根据实际情况探索不同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注重产学研合作,与行业企业、科研机构开展协同创新、联合攻关和人才培养。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应积极开展科技成果交流推介活动,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推动环高校创新创业生态圈建设,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应坚持科教结合,吸引优秀学生参与工程技术开发活动,孵化创新创业成果,注重研究成果向教学内容转化,提升工程技术创新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四条 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在工程中心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中心名称;专利申请、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加强数据、标本等科技资源的采集、整理、加工、保存,建设各类资源库。
第二十五条 工程中心应充分开展开放服务,按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开放科技资源,接受行业或部门以及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并积极开展工程技术知识传播。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内部管理信息系统且纳入学校信息化工作统筹管理,并保持安全运行。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七条 工程中心必须编制年度工作报告,并在工程中心网站公布。依托学校应当以年度报告为基础,每年对工程中心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年度报告和考核结果报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八条 市教委对工程中心的整体建设与运行状况进行定期评估,每5年为一个评估周期,评估内容包括工程中心研发硬件条件与运行绩效、研究和技术推广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发展与人才培养、对行业技术进步的贡献、开放与运行管理等方面。
第二十九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整改、不合格五类。评估结果为整改的,整改期为1年,期满后通过复评的评估结果定为合格。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以及未通过复评、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工程中心,不再列入重庆高校工程中心序列。
第三十条 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工程中心,在科研立项、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并纳入市教委高水平创新平台培育计划给予重点建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领域)重庆市高校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Chongqing Education Commission of China”,由市教委批准并正式挂牌。
第三十二条 工程中心在建设和运行中,凡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相关情形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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